Running stop sign, crossing thoroughfare

冲过停车标志,穿过主干道。

Crash example: An intersection has stop signs in one direction, and a through street with no stop signs in the other direction. A vehicle runs a stop sign.

If a vehicle enters the through street without stopping at the stop sign and collides with traffic on the through street, the courts will generally rule that the vehicle that ran the stop sign is 100 per cent at fault. (Motor Vehicle Act, Section 186)

中文翻译:

碰撞例子:在一个十字路口,一个方向有停车标志,另一个方向没有。一辆车冲过了停车标志。

如果车子在过路口时,没有在停车标志前停车,而在路口造成碰撞,法庭一般会判决那个没有在停车标志前停车的司机100%责任。

相关的B.C.法庭的案例:

Sullivan v. Mitcham
BC上诉法庭的案例Sullivan v. Mitcham (1979) 20 BCLR 137,是关于一个女士骑自行车穿过一个路口,而在她的方向上是有停车标志的。她被一辆车子撞到,法官说他相信司机所申明的他的速度约为30公里每小时,而且挂在二档上,当他进入路口时正看着路,被这个意外所震惊。没有证据表明自行车的速度,以及是否在路口停车,因为她严重受伤,完全记不得发生的事了。对于司机来说,要证明他有过失,骑自行车的必须证明自己不是一个直接的危险,就是要证明他有机会来避免这个事故。由于缺乏证据,她无法证明。因为他的速度合理,并且不能要求他在只关注左边,而放弃其他可能的危险,法庭判决她100%责任。


Roberts v. Willson
BC省的案例,Roberts v. Willson [1996] CarswellBC 1918,骑自行车的往东走,汽车往北行,他们在路口相撞。骑自行车的看到司机靠近路口,当时司机是受停车标志控制的。他就不踏踏板了,并且刹车。当他看到司机减速了,他以为司机会在停车标志前停车的,就又开始踏踏板了。骑自行车的比司机先进入路口。司机没有能够完全停下, 就撞上了。

法官说司机有责任停车。而且他还有责任让路给骑自行车的人,因为骑自行车的已经进入了路口,或者说他太靠近路口了,成为了一个立即的危险可能。骑自行车的人保持了适当的观察,也采取了证明自己存在的措施。骑自行车的人也有资格认为自己有路权。司机没有路权,所以有责任停下,除非他能够安全的这样做。
法官判决说事故完全由司机的一人过失造成,他没有适当的观察,也没有让路给骑自行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