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r-end collision

追尾事故

A vehicle must be far enough behind the vehicle it is following to be able to stop safely, even in an emergency. (Motor Vehicle Act, Section 162)

Generally, the courts will rule that a vehicle that rear-ends a vehicle in front is 100 per cent at fault. However, in some cases the vehicle in front will be found at fault. This might happen when, for example, there is evidence the vehicle in front stopped for no reason or it suddenly changed lanes then braked.

中文翻译:

车辆必须与前面的车子有足够的距离,这样才能安全的停车,甚至在紧急情况下都可以。(Motor Vehicle Act, Section 162)

通常,法庭会判决追尾事故中,后面的车辆100%责任。然而,在有些案例中,前面的车子也会发现有责任。比如,有证据表明前面的车子无缘无故突然刹车,或者突然变道,然后刹车。

相关的B.C.法院案例:

Baker v. Cade

在BC高等法院的案例Baker v. Cade, [1999] BCJ 239,一个司机在经过Mission桥时惊恐发作(急性焦虑症),她在外车道停车,并打开了紧急信号灯。那里有一个标志,显示不可以这么做。紧跟在后面的一辆车也停下来,但是没有打开紧急信号灯。一个骑摩托车的人,带着他的妻子,从桥下上来,就撞在第二辆车上。
法官说,有急性焦虑症的司机没有责任,因为她的病从未如此严重过。在如此的情况下,她的反应是负责的。第二辆车的司机应当打开他的紧急信号灯。然而,那个摩托车司机有责任证明那个事故不是他的过失。现在,他没法做到。没有证据表明有东西阻挡了他的视线,或者他不能变道来避免碰撞。所以,摩托车司机100%过失。


Cannon v. Clouda

在BC省法院的案例Cannon v. Clouda [2002] BCPC 26。有两辆车一前一后停在十字路口。转绿灯了,前面的车子开始穿过路口,但是她无法使车子上到3档,车子很快就失速了。后面的车子撞上了她。
法官说后面的车辆没有留足够的空间,又没有足够当心,所以100%过失。


Ayers v. Singh

一个例外的情况是前面的车辆突然,出乎意料的在绿灯前减速。

BC上诉法庭的案例Ayers v. Singh [1997] 85 BCAC 307。一个司机在17号高速公路上向北行。在靠近10号高速公路的路口时,有两辆车子在他的后面。左传车道有一个左转箭头灯,转红灯了,第一个司机是直行的,他的灯是绿灯,可他突然停车了。后面的司机看看左边,试图绕过他,可是他不可避免的撞到了前面的车子。

法官说后面车的司机要在一刹那间决定。他也许应当刹车,而不是让过前面的车子。但是他已经尽力了,不应当责备他的错误选择。前面的司机100%过失。


Lloyd v. Fox

BC上诉法庭的案例Lloyd v. Fox [1991] 57 BCLR (2d) 332。
两辆车相向而行,在一条乡村路停下来闲聊几句。在这条路上,这种情况很常见。一个过来的摩托车司机明白这点。当时他有一点点超速。当他看到前面有车子把路堵住了,就在迟疑之间踩了后刹车,然后又猛踩前后刹车。他的摩托车翻倒了,最后撞到了前面的车子。
摩托车司机争辩说在突发事件中他是在犹豫中做出错误的选择。法庭说,争辩无效,同时,摩托车司机没有象一个合格的司机作出合理的反应。最后,摩托车司机40%过失。


Vehicle cuts off another vehicle
车辆阻挡其他车辆

当一辆车阻挡其他车辆,就是急速切入他人的车道,急停车挡住他人的车子的去路,他就有过失。

相关的BC案例

Koskinen v. Town

BC上诉法庭的案例Koskinen v. Town [1994] 92 BCLR (2d) 37。一辆车在Burnaby的Canada Way向西行,另一辆车从加油站出来到Canada Way向西行。先向西行的司机变道到路边的车道,来超过另一辆车。突然,没有任何信号灯的情况下,另一辆车也转到路边车道,在他的前面,这样就撞上了。
法官说,突然变道的车子75%过失, 但是另一个司机也有部分过失,因为他超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