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ash at intersection with no traffic signals

If two vehicles arrive at an uncontrolled intersection at approximately the same time, the vehicle on the right has the right of way. In a crash, the vehicle on the left is usually 100 per cent at fault.

If a vehicle arrives at the intersection first and enters the intersection prior to another driver, it has the right of way. (Motor Vehicle Act, Section 173)

中文翻译:

在没有交通标志的路口发生碰撞事故.

在一个没有红绿灯和停车标志的路口,如果两辆车,差不多在同时到达路口,在右边的车辆拥有路权,可先行.如果发生碰撞,左侧的车辆负全责,100%.

先到路口,并且进入十字路口的车子,拥有路权.(Motor Vehicle Act, Section 173)

Original

相关的B.C.法院案例:
Fewster v. Milholm

1943年,BC法院有一个判决,关于Fewster v. Milholm [1943] 3 WWR 27,一辆出租车被另一辆车从右边撞到,出租车的乘客受伤。这辆出租车已过了路口的一半,而另一辆车的司机没有看到他,撞到他的右后方。
法庭发现另一个司机没有作任何避免碰撞的尝试。在这种情况下,法庭认为,即使右侧的车辆拥有路权,因为出租车已经显然跑到了路中间,另一辆车的司机就有责任等待。所以,另一辆车的司机负全责,100%。


Masai v. Taylor

BC高等法院有一个案例-Masai v. Taylor [1999] WL 33188902。
一个骑自行车的人在温哥华14街下一个非常陡的山坡。
一辆汽车在Collingwood路向北行,大约已过了一半的路口时,自行车撞在它上面。法官说当时,自行车的速度快要到50公里每小时。
自行车100%责任。

Walker v. Brownlee

加拿大最高法院的案例,Walker v. Brownlee (1952) 2 DLR 450,确认,当一辆拥有路权的车辆通过路口时,必须采用合理的技巧去避免一切可以避免的碰撞事故。
换一句话说,如果一辆没有路权的车辆,不礼让拥有路权的车辆,而导致碰撞事故。当能够证明拥有路权的车辆,知道,或者可以知道这种情况,并且有足够的机会避免事故的发生时,有路权的车辆也有责任。
当然,当有疑问时,法庭将不会对有路权的人有不利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