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拿大是允许适当体罚(打孩子)的

作者:


最后更新于 | 最初发布于 | 分类:


一直都大约知道,在加拿大法律是允许适当的体罚的,似乎名称叫做"打屁股"法。

直到前两天,看了《明报》一篇文章,才了解了更多。
比如它提到,只有对2岁到12岁的孩子才可以,击打时不能握成拳头等。

所以对此作了一些搜索,中文对此论述较少,但都有少量记载。

来自体罚论述研究室的加拿大的體罰法律

加拿大刑法第四十三條,素有「體罰條款」(spanking law)之稱,其內容是:「學校教師、父母,或代替父母行使職責的人,管教他所負責照顧的學生或兒童時,只要不逾越當時情境的合理程度,即可行使強制力。(Every school teacher, parent or person standing in the place of a parent, is justified in using force by way of correction toward a pupil or child, as the case may be, who is under his care, if the force does not exceed what is reasonable under the circumstances.)」曾有父母被控以皮帶、棍棒等物毆打孩子,造成瘀黑、鞭痕等傷害,卻靠此法脫罪。這條成立於1892年的老法條,原意是授權當局在刑案中檢控未成年的關係人,卻令兒童落入不當管教的危機,許多兒童團體認為它違憲,企圖廢掉它。2004年一月三十日,加拿大最高法院九名法官以六比三通過一項判決說:公私立學校教師部分,刑法四十三條所謂的「合理的強制力」,指「以有形力去制止或預防學生對人員或財產造成立即的傷害(use physical force to remove a student or prevent immediate threats of harm to person or property)」,依此解釋,所有以有形力處罰學生的行為都是違法的;首席大法官麥克拉克林(Beverley McLachlin)說,老師可以拉學生出教室,可以拉開打架的學生,但不能打他們;父母部分,只要不持道具,不打兩歲以下嬰幼兒,不打十三歲以上青少年,不打頭和臉,基於教育動機而非發洩情緒,不對身體造成持久傷害,合乎人道且非侮辱,就可以體罰。此判決確認學校教師不得施行任何體罰,父母可有條件的施行體罰,兒童青少年法律基金會(Children, Youth and the Law Foundation)表示失望,注重家庭組織(Focus on the Family Associtation)慶幸父母的懲戒權受到保障,後者的創立人 Dr. James Dobson曾寫《勇於管教》等暢銷書。




关于作者
搜索
归档

Online Tools

Code Conver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