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新浪参与到博客运动中之后,这事儿就开始变得诡异了。
名人徐静蕾的博客访问量100天破1000万,无论数据的准确与否,反正是有的一炒。
央视经济频道就做了这档子节目。还真有人看中徐美女的博客,谈及有关广告事宜。据说,sina不干了,说这个权益属于博客提供商。
今天赶紧看看新浪博客的网站,在网站底部只有"网站律师"一栏同法律还沾点边,根本就没有一般服务性网站都应该有的,Term of Use , Privacy Policy等栏目,这些是使用网站的条款和隐私条款。可是堂堂的新浪就是没有,当我查了他的北美新浪的网站,就有了这些条款,那么它就是存心恶心中国人了,偏偏不提供使用条款和隐私条款,就为了以后自己想怎么改就怎么改,想怎么收钱,就怎么收钱了。
因为新浪博客现在免费,不代表将来免费,因为没有合同,如果在term of use中写明了,将来它们就不好办了。
其实回过头来想,博客内容,不管是名人也好,闲人也好,是个人的创作,网站只是一个平台,如果合作不愉快,大可一走了之,把所有内容迁移到别的博客网站上,或者架一个个人网站也无不可。
而博客网站,根本不能阻止博客的出走,其实归根结底,是合同法没有深入人心,是作为强势一方的新浪网对于法律的淡薄,对于中国用户的欺辱。
对于任何的服务,都必须注意其条款,因为一旦接受了服务,也就意味着接受了其格式条款,当有争议发生时,是以条款为准的,上法庭也是以此为判决依据的。
当条款发生改变时,有告知用户的义务,如果没有告知,用户以原条款为准。
看看新浪的《 新浪网络服务使用协议 》
4.4节的内容:
对于用户通过新浪网络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论坛、BBS、新闻评论、个人家园)上传到新浪网站上可公开获取区域的任何内容,用户同意新浪在全世界范围内具有免费的、永久性的、不可撤销的、非独家的和完全再许可的权利和许可,以使用、复制、修改、改编、出版、翻译、据以创作衍生作品、传播、表演和展示此等内容(整体或部分),和/或将此等内容编入当前已知的或以后开发的其他任何形式的作品、媒体或技术中。
此种条款之下,所有新浪的博客的文章图片内容都归新浪所有了。劝大家还是赶紧走人,找一家尊重知识产权的博客托管网站吧,对自己好些。
按照这个条款,老徐博客在新浪上的所有文章都已然被新浪所占有了。
真是什么德行,看来新浪博客也不长久。